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厚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车神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十堰厚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鄂069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襄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申请人支付了450000元的执行款,申请人十堰厚佳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691执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战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