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5民初6891号
原告:襄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大道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睿,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为涉及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等合同纠纷,应属于铁路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第七项规定“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2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可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