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宏明建材有限公司

临海市宏明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1866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宏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五加殿村。
法定代表人:冯如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中铁财智中心****。
法定代表人:阚宁,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宏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南仲裁委员会(2019)济仲裁字第1319号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