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宇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华宇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1民初1469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华宇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宇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宇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鲁1521民初14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2020年5月6日,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三辆汽车作为担保(分别为***********、***********及*******别克商务),请求本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的三辆汽车作为担保,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