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4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曹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波,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三纬三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陈学昆,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2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以南、经三路以东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聊国用(2013)第0××8号;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