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宇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华宇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6执保***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宇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中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华宇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山东华宇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