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景艺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金源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德清景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63号
申请人:长兴金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禧祉村。
法定代表人:陈春桂,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宿建磊,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德清景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南方家园****。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
申请人长兴金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德清景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兴金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德清景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兴金源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德清景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余有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