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420号
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系甘肃杰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牟家庄和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洲,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6元,由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告负担。
审判员 赵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