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5232号
原告:济南永洋泽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东四村72-3。
法定代表人:王云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昊,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崮云湖街道办事处驻地104国道东、小崮山村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女,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2号楼2409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女,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山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伟,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
法定代表人:张世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城关区牟家庄和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永洋泽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永洋泽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洋泽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永洋泽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冉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