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三初字第292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7元,减半收取2163.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包小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