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4执24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青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8462086309。
法定代表人:沈剑峰。
被执行人: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半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2566883H。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执行人:绍兴上虞万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半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21006445C。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执行人: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半山路****信用代码91330604712579604D。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执行人:王凯,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范蓉蓉,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4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万家物业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凯、范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9516213.86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万家物业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凯、范蓉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万家物业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凯、范蓉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万家物业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凯、范蓉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绍兴上虞万家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半山路111号、青春路46号房地产进行二次司法拍卖及一次变卖均未成交,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凯、范蓉蓉的住房公积金暂无法提取,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凯、范蓉蓉名下的其他房产均系他案首查封。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万家物业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凯、范蓉蓉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百成
审判员 黄 丹
审判员 金 穗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