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仲纪和与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五民一初字第00240号
原告:仲纪和,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孙正茂,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华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纪和与被告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仲纪和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纪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仲纪和负担。
审判员  杨代昌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