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和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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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和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7号3幢4层4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42138683R。
法定代表人:郎银标。
被执行人: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半山路11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79604D。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执行人: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其他,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半山路111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2566883H。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执行人:王凯,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顾一凡,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范蓉蓉,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4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和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王凯、***、顾一凡、范蓉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3008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王凯、***、顾一凡、范蓉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王凯、***、顾一凡、范蓉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王凯、***、顾一凡、范蓉蓉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号机动车,因系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顾一凡名下车牌号为×××号机动车,并已向其发出限期移交车辆通知书,因车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另查封其名下位于上虞区小越镇中鑫花园11幢105室(权证号:00249034、00249035)、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多元世纪城39幢702室(权证号:浙2018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上虞区百官镇148弄5幢103室(权证号:上字第0068205号)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顾一凡作出罚款1000元、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山河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王凯、***、顾一凡、范蓉蓉采取了纳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王凯、***、顾一凡、范蓉蓉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和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文杰
审判员孔敏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叶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