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28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通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学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康书贵,职位。
被执行人:***市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安南大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通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泽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8执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跃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