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1民初318号

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朝阳路北侧富豪国际****商业。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东,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佟,女,1992年6月24日出生,满族,该公司法务,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武阳花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孙浤傈,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孝民(系***弟弟),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公司)与被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3月4日中止审理,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东、孙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孝民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富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被告华晨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浤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豪公司请求法院:1.要求判决被告***、被告华晨公司立即向我公司移交有关涉案工程完整的竣工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建设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分户验收报告、电力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等),同时无偿配合我公司办理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2.要求判决被告***、被告华晨公司立即赔偿我公司的误期赔偿费10964025.00元;3.诉讼费用由华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5日,被告***借用被告华晨公司的资质,与我公司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方承包了我公司的位于承德县的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中,我公司按时拨付了工程进度款,虽然涉案工程中的电梯等工程于2018年9月14日检验合格,二被告在涉案工程已具备整体验收条件后,仍一直拖延,拒不提交验收资料,拒不交付涉案楼房,已构成违约。被告方延误的工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9日我公司接管楼房止,延误工期总计225天。2019年12月13日,经承德县人民法院委托承德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被告方承包的24#楼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8729679.19元。按合同约定,被告方延误工期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总造价1‰,即每天应赔偿我公司误期赔偿费48729.00元,二被告应赔偿给我公司的误期赔偿费10964025.00元(每天48729.00元×225天)。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支持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和富豪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的是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是孙浤傈和王振江、不是***。2、***只是实际施工人,提交完整竣工档案材料只有公司才有资格提供,个人是没有这个资格和权力的。3、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华晨建工集团的法人孙浤傈不在家,公司无人上班,印章又不在我这里。你让我实际施工人怎么向你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4、说到晚交楼,富豪得负主要责任。2016年10月份,该拨工程款时,也就是1号楼、7号楼交工的时候24号楼正在新建的时候,富豪用24号楼三单元46套楼房给***抵顶工程款21361800.00元,那时候的楼不好卖,我不要,但豪富又不给拨付工程款,无奈才签了24号楼三单元的46户楼房的协议书,来年也就是2017年春,楼房涨价了富豪便想方设法收回这46套楼房,才出现了那份解除合同书(也就是带有华晨印章的甲乙双方解除合同书),我是不同意的,因为协议书是我和富豪签的,盖有华晨的印章,属三方协议而且还是给我***抵顶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没经我同意华晨是代替不了我的,因为我才是实际施工人,协议书是我签的,富豪既不给拨付这两千多万的工程款,又想把抵顶这两千多万的工程款的房子收回,我绝对是不认可的。最终我***没有拿到这笔两千多万元的工程款,钱没拿到房子也被富豪卖了,导致我正在施工的24号楼建筑工程资金断链,向民间小额贷借款两千多万,我强烈要求法院判决富豪承担这两千多万元小额贷款的本金和所产生的利息。5、一审中富豪公司与华晨建工集团签订的建筑合同已被判定为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合同,华晨建工集团就无需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承担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及相关手续的责任和义务,更何况***只是个实际施工人。6、到今天为止富豪二期的所有楼房都没有完整的交工验收手续,原因是富豪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建筑方不配合。二期业主现在住的楼是富豪花钱雇佣专业开锁人员把二期所有的锁芯全部换了,用强硬的手段收的楼。确切的说根本没有完整的交工手续和资料,一栋没有健全的交工手续和相关资料的楼,如果业主居住以后出现人员伤亡财产丢失开发方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7、以上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富豪公司诉华晨建工集团和***晚交验收资料和相关手续的误期赔偿费是不成立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被告华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

原告富豪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2、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4、资料领取及借阅登记表1张;5、富豪公司的通知三份及邮递手续1张;6、监理会议纪要;7、《富豪国际》二期断桥铝窗承包安装合同及验收报告;8、《富豪国际》二期不锈钢护栏承包安装合同及验收报告;9、富豪国际二期22#、24#楼门类安装承包合同及验收报告;10、电梯监督检验报告6套;11、承德安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证明1张;12、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一份;13、《富豪国际》二期换锁工程授权委托书一份;14、《富豪国际》二期更换门锁工程完工报告一份;15、《***豪国际二期》交房通知书一份;16、资料登记表1张;17、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及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终1134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18、承德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鉴定报告》。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解除合同书和证明;3、协议书和24#楼价格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4月18日,富豪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华晨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由被告***用其挂靠的被告华晨公司名义承包富豪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承德县住宅楼及部分车库等。门窗、护栏、电梯、消防、燃气、太阳能、无负压供水、土方工程由富豪公司负责。协议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规定,本工程垫资到主体结构封顶,经甲乙双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全部竣工经甲乙双方、监理公司验收达到交房标准,并提供全部验房资料,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总工程款的80%;总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总工程款95%,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按本合同第十六条执行。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甲方另行发包的电梯、门窗、护栏、消防、燃气、太阳能、无负压供水、土方工程,甲方负责协调分包单位与乙方施工的配合及相关事宜,配合费由甲方协调适当给付,金额甲方按一期标准制定(以上甲控项目相关验收资料由乙方统一办理)。协议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合同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处罚合同总价的1‰,累计计算。事后,富豪公司将涉案工程的门窗、护栏、电梯、消防、燃气、太阳能、无负压供水等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二、2016年6月15日,富豪公司(发包人)与华晨公司(承包人)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用其挂靠的被告华晨公司名义承包富豪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承德县承德县原橡胶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4#楼)。该合同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协议书,第二部分是通用条款,第三部分是专用条款。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规定,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0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第五条合同价款规定,合同总价56154985.00元。第十三条合同生效规定,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于2016年8月15日备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6.2条误期赔偿费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约定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第11.2.1条提交竣工资料和报告规定,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第11.3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第11.2.2条提交竣工资料的限制规定,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第11.3.1条组织竣工验收和确认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第11.3.2条组织验收的限制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第13.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项以外的违约情形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第13.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第13.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款第(7)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第13.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9.6.2条规定,误期赔偿费按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总造价1‰,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累积计算。第9.12.2条规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支付。第9.15.1条规定,进度款支付期间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1.主体封顶后15日内甲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2.竣工验收交付后15日内付总工程款的80%;3.决算完成付至95%。第9.18.2条规定,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_%。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是最后一次拨付款扣留,扣留比例为总价款的5%。

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入涉案工程施工现场开始施工。2016年9月9日,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涉案工程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7年6月3日,被告***提出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涉案24#楼经原告与被告方审核,并经承德安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部审批,各方确认了富豪公司应支付基础、主体工程量的70%的工程进度款20000000.00元。截止2017年5月27日,富豪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292000.00元。富豪公司将涉案楼房的门窗、护栏、电梯、消防、燃气、太阳能、无负压供水、土方工程承包给第三方承建。

四、2019年12月13日,承德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作出了《建设工程鉴定报告》,涉案工程承德县富豪国际商业广场1#商业、4#商业、7#商业、24#住宅楼鉴定结果总金额为60542460.85元(其中24#住宅楼造价48729679.19元),富豪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前已付上述工程款总计59346924.10元。

五、2018年6月10日,欧贝德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承包的富豪国际二期断桥铝窗工程24#住宅楼已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2018年7月10日,遵化市阔旺木业有限公司承包的富豪国际二期门类工程已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2017年9月13日,承德县东红门窗厂承包的富豪国际二期24#住宅楼护栏工程已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2018年9月13日和14日,安装电梯工程经检验合格。

六、2018年6月6日,富豪公司向华晨公司发出通知函,该函内容为:“由你公司承建的我公司《富豪国际》二期24#住宅楼工程已延期没能交工,因你公司无资金购进配电箱等材料,我公司于2018年5月29将配电箱款600000.00元汇入你公司账户。而你公司没按约定将此配电箱款及时汇入配电箱厂家,以至不能及时购进配电箱等材料造成停工。今去函督促你公司,立即将此款汇入配电箱厂家,以便及时购进配电箱,尽快恢复施工,因你公司配电箱款项延误没能及时交房而造成我公司购房业主巨额索赔,索赔金额由你公司全部承担。”2018年7月2日,富豪公司向华晨公司发出通知,内容为:“你公司承包的《富豪国际》二期24#住宅楼已进入交房阶段,我公司于几个月之前多次催促你公司及时上报各种验收及决算资料,但是至今仍没有报送我公司。现书面通知你单位将:变更图纸、洽商、图纸会审、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验槽记录相关资料于接此通知7日内签字盖章后一并转交我公司,以便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及时按施工协议支付工程款。”2018年11月21日,富豪公司向华晨公司、***发出通知函:“根据双方签订的《富豪国际》二期建设项目24#住宅楼施工协议,协议规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期间我公司多次召开监理会议催促你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并及时交房。但时至2018年11月20日你方仍没有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等交房手续,致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不能及时按施工协议交房,造成购房业主巨额索赔。今再次通知贵公司,督促贵公司及时备齐交付全部竣工资料,及时向用户交付房屋,以避免因延期交房造成的更大损失。贵公司提供全部验房资料并交付房屋后及时与我公司办理工程结算事宜。并履行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

七、2018年4月10日,***从富豪公司领取了空白的竣工验收报告(红蓝本)及楼房钥匙等资料。2019年1月10日组织竣工验收时,查出工程存在墙体空鼓、墙面抹灰脱落及电线电缆安装不到位等问题,承德县住建局质监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后再另行验收。2019年3月20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拒绝向原告交付涉案楼房的钥匙。2019年3月29日,富豪公司收到华晨公司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红皮和蓝皮。2019年4月29日,富豪公司委托第三人对涉案工程24#住宅楼进户门门锁进行更换完毕,将住宅楼交由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八、***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冀08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对***实际施工的富豪国际广场1#商业、4#商业、7#商业、24#住宅楼的工程款,判决如下:一、***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95536.75元,于本判决生效且自2021年3月21日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后的28天内付清;二、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上诉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冀08民终1134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2、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4、资料领取及借阅登记表1张;5、富豪公司的通知三份及邮递手续1张;6、《富豪国际》二期断桥铝窗承包安装合同及验收报告;7、《富豪国际》二期不锈钢护栏承包安装合同及验收报告;8、富豪国际二期22#、24#楼门类安装承包合同及验收报告;9、电梯监督检验报告6套;10、承德安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证明1张;11、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一份;12、《富豪国际》二期换锁工程授权委托书一份;13、《富豪国际》二期更换门锁工程完工报告一份;14、《***豪国际二期》交房通知书一份;15、资料登记表1张;16、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及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终1134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17、承德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鉴定报告》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其挂靠华晨公司借用其资质对富豪公司发包的24#住宅楼进行实际施工,对于***为实际施工人,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基于上述规定,本案华晨公司与富豪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在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6年9月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才具备开工条件,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开工日期是2016年9月9日。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在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9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故实际竣工日期是2019年3月20日。

本案涉案工程项目约定工期505天,实际开工日期是2016年9月9日,实际竣工日期是2019年3月20日,实际总工期923天,延误工期418天。由于富豪公司将涉案工程的门窗、护栏、电梯、消防、燃气、太阳能、无负压供水等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施工,安装电梯工程于2018年9月14日才检验合格,故到2018年9月14日前延误工期责任不在于被告,而在于富豪公司分包工程导致,故不能认定是被告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这段期间应予以扣除,且富豪公司未向被告主张2018年9月14日以前的误期赔偿费。工期延误时间应为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2019年3月20日)止共186天。

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已在原告处领取了空白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结合涉案工程中外包部分于2018年9月14日前已完成,涉案工程本应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被告在涉案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下,应当及时将验收资料向原告提交,由原告组织验收,但被告在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均拒绝向原告提供相关验收资料,拒绝配合原告验收。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各方损失,经原告多方协调,在被告未提供验收资料的情况下,富豪公司在2019年1月10日组织竣工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仍查出工程存在墙体空鼓、墙面抹灰脱落及电线电缆安装不到位等问题,承德县住建局质监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后再另行验收。因此,被告未及时提交验收材料且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了竣工验收时间,被告应对2018年9月15日以后的延误工期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本院酌定为70%。被告***系实际施工人对原告的损失负直接赔偿责任,被告华晨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富豪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于2017年5月27日前已支付工程款23292000.00元;于2019年4月1日前已支付工程款59346924.10元,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了进度款的付款义务,故富豪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但富豪公司与华晨签订履行合同时,对***借用华晨公司资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致使合同无效,应对延误工期承担次要责任。因富豪公司已自愿承担2018年9月14日前的延误工期损失,故,本院酌定富豪公司承担2018年9月15日以后的延误工期责任比例为30%。

根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9.6.2条规定,误期赔偿费按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总价1‰计算,延误工期186天的误期赔偿费是9063720.33元(48729679.19元×1‰/天×186天)。本院认为,误期赔偿费按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总工程价款的1‰计算,相当于月利率3%左右,明显过高,应当依法作出相应调整。调整时参照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6.2条关于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的规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9.12.2条关于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支付的规定,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条款,酌定调整后的误期赔偿费按每月应赔付额度为总工程价款的2%标准计算较为公平。据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富豪公司误期赔偿费4229736.15元(48729679.19元×2%/月÷30天×186天×70%)。

涉案工程于2019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当及时交付涉案工程。在被告不交付涉案工程的情况下,富豪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委托第三人对涉案工程24#住宅楼进户门门锁进行更换完毕。被告逾期交付涉案工程39天,给富豪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参照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9.12.2条关于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支付标准计算,赔偿金是459277.23元(48729679.19元×年利率4.35%÷360天×39天×2)。

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1.2.1条:“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规定,华晨公司和***依法应当向富豪公司移交有关涉案工程完整的竣工档案材料,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有关涉案工程完整的竣工档案材料,并协助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误期赔偿费4229736.15元和逾期交付涉案工程赔偿金459277.23元,总计4689013.38元;

三、被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84.15元,由原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126.81元,由被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45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尚

审 判 员  胡 馨

人民陪审员  雒李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冬梅

附页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

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

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告知事项

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7份,并交纳上诉费人民币87584.15元,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判决确定的时间、数额全面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