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丽园小区1号楼2层201、206室。
法定代表人:孙浤傈,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901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
1.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户共19个,可用存款余额不足500元,无资金往来信息;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共12个,可用存款余额0元,多个账户被其他案件冻结,无资金往来信息。通过工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车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冀H×××××号、冀HJH288号车辆被其他案件查封,且无法实际控制,暂不具备财产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网络资金反馈,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有账户1个,可用余额合计人民币8.49元;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互联网账户。通过证券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证券账户信息;通过民政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
3.本院对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通过传统查控进行调查,向承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不动产信息;向热河农商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股息分红;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德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收益性保险;向承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金融理财产品。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浤傈实施限制高消费。
5.通过向承德县孟家院乡平台村村书记李俊福电话调查证实被执行人***系该村村民,但家中长期无人,家人均不在村内居住,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在村内没有补偿款,在村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无人办公。
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590130元,尚欠执行标的1590130元,案件受理费9555.5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301.3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等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红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