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财保53号
申请人: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志超,董事长。
住所地:承德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李秀平,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孙浤傈,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李泽秀,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小区1号楼2层201、206室。组织机构代码:911808027008717988。
申请人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处,被申请人孙浤傈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处,被申请人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小区1号楼2层201、206室予以保全,金额以24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自愿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秀平名下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毁损、变卖、赠与等,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权利义务。
二、查封被申请人孙浤傈名下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毁损、变卖、赠与等,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权利义务。
以上保全措施金额以24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仇学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