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宏泰建筑有限公司与兴隆县安子岭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7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22执1号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宏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隆县安子岭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乡长。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宏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隆县安子岭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宏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