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4497号
原告:***,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男,汉族,1948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号楼28层2801号、2803号、28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1-2-8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8楼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荣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宇路2号4栋10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杨**。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清市。
原告***、***、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成都荣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成都荣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