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452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李成州,男,汉族,1948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号楼28层2801号、2803号、28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9号天府汇城10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8楼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终2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李成州、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3500元及利息,执行费2203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传票》载明的时间来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来院接受了询问并报告财产。
2、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上述房屋本院已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自行关注房屋的处置进展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内的1万余元存款已依法划拨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社保及公积金、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核查,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内容与本院查询一致。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经冻结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收益共计155000元。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莹
审判员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