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669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号楼28层2801号、2803号、2804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9号天府汇城1016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8楼8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9月25日立案受理**、**、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1650元及利息,执行费2175元。
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龙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东方加和物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