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3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号楼28层2801号、2803号、28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8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件较多,涉案相关材料已提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现被执行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