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家家量贩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县家家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311国道南侧开发区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艳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凤,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东亮,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梁,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东亮,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利源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料坑工业区保利源小区**厂房(****A)。
法定代表人:袁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东亮,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龙辉,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少锋,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天宝路瑞贝卡家天下**楼**
法定代表人:徐龙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县柏梁镇花博大道南段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县华泰纺织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县开发区花都大道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徐少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县鄢陶路东侧未来大道北侧麦肯特国际广场**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县鄢陶路东侧未来大道北侧麦肯特国际广场**写字楼**iv>
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河南麦肯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县金汇区金水大道路北v>
法定代表人:李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县家家量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量贩)、***与被申请人张金凤、任梁、保利源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徐龙辉、徐少锋、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县华泰纺织原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麦肯特公司)、**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肯特公司)、河南麦肯特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民终(2020)豫10民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家家量贩、***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原审中家家量贩、***多次提出:“认定2015年3月10日**麦肯特公司向新大地公司支付贷款300万元证据不足,该笔贷款双方通过资金回流方式掩盖客观事实,系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无效”,但是原审判决没有进行任何的核查。因家家量贩、***到公安机关控告虚假诉讼及集资诈骗,徐龙辉及其公司才提交资金回流的证据,根据该证据足以证实借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个人担保的事实。2.现有证据已经证明家家量贩的公章系伪造,原审认定***加盖公章不仅没有任何证据,也与***在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事实相矛盾,原审判决认定***加盖伪造公章的事实不能成立。3.《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合同效力没有进行审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属于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首先要审查的是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无效,张金凤、任梁、保利源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不享有本案债权,且在没有通知家家量贩、***的情形下,债权转让对家家量贩、***不生效,更无权对家家量贩、***主张担保权利。4.对河南麦肯特公司、**麦肯特公司之间通过债权转让方式非法逃避公司债务的事实没有查明。本案张金凤、任梁、保利源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与上述两个公司之间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保利源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人袁海系深圳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的股东,深圳麦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南麦肯特公司持股55%、在**麦肯特公司持股50%,且三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闻卫武一人,本案所谓债权转让深圳市麦肯特和河南麦肯特公司之间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而进行的恶意串通,而且闻卫武利用担任**麦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麦肯特公司的债权通过无代价方式转让,严重损害**麦肯特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5、本案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非法集资形式将资金借给麦肯特公司,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原审以民代刑使违法犯罪合法化错误。二、原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没有进行质证,二审法院没有质证就采纳证据属程序违法。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9条,民间借贷及打击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明确通过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规定,**麦肯特公司没有能力对外出借自有合法可支配流动资金,通过借款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使用,案涉《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应当为无效合同。综上,家家量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张金凤、任梁、保利源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客观公正。一、家家量贩、***陈述的资金回流不属实,**麦肯特公司与新大地公司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其所称的所谓资金回流日期与判决认定的借款交付日期时间不符,个别存在回流在前,借款出借在后与常理不符。且该流水仅能证明借款人与出借人存在经济往来,是否是偿还案涉被转让的债权不清楚。被申请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对其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没有办法核实。二、所谓公章伪造,即便案涉合同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也不能致使争议印章所涉及的文件合同绝对无效或者未成立,本案中***以家家量贩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保证合同签字按手印加盖私章、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认定是公司行为,且合同签订时***系家家量贩的百分之百的控股股东,***作为家家量贩的法定代表人与唯一股东,其持有的争议印章即便与正在使用的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也不影响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且该担保盖章行为与核保函股东会决议、授权书等相互印证,被申请人及原债权人均不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但明确知晓,***作为家家量贩的法定代表人与唯一股东的身份,鉴于***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事实,以及其提供的核保函股会决议等文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家家量贩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三、案涉债权债务处置协议系签订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一、二审判决中均认可债权债务处置协议的效力,而并非是像家家量贩、***所说的那样未置评判,且判决家家量贩、***偿还借款的结果也是建立在认可协议效力的基础之上的。四、家家量贩、***再审陈述河南麦肯特公司、**县麦肯特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非法逃避公司债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债权债务处置协议系各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并不存在非法逃避债务的事实,且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债权人提出主张或者异议。五、家家量贩、***再审陈述,被申请人存在非法集资不属实,案涉借款属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个人之间的正常拆借行为,并无非法集资行为,也不符合非法集资构成要件。另外本案案件二审判决生效于2020年6月,但是家家量贩、***到2021年才申请再审,再审时间已过,家家量贩、***提交的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发生的时间均在2015年,也不是二审判决之后产生的,不符合新证据的要件,不应采信。综上,请求驳回家家量贩、***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案涉《保证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平等自愿签订的,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各方之间的贷款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家家量贩等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担保义务。***以家家量贩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保证合同签字、按手印加盖私章及公司印章,且与核保函股东会决议、授权书等相互印证,公司印章是否与公安备案印章一致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原审法院认定***、家家量贩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有据。家家量贩、***关于河南麦肯特公司,**麦肯特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非法逃避公司债务,应认定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家家量贩、***提供的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推翻原审认定主要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关于应当认定为新证据的情形。综上,家家量贩、***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县家家量贩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新峰
审 判 员 孔庆贺
审 判 员 尚 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孟飞
书 记 员 翟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