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3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席增群。
被执行人: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
被执行人:鄢陵县永盛园林造景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岗底张村许庄。
法定代表人:徐少锋。
被执行人: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天宝路瑞贝卡家天下47号栋东三户。
法定代表人:徐龙辉。
被执行人:王春霞,女,1970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南段路西。
被执行人:徐少锋,男,1971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南段路西。
被执行人:徐龙辉,男,1983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南段路西。
被执行人:贾会奇,女,1981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南段路西。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永盛园林造景有限公司、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王春霞、徐少锋、徐龙辉、贾会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00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449540.75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交易信息。
3、本院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及失信人员民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49540.7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49540.7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已缴纳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永盛园林造景有限公司、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王春霞、徐少锋、徐龙辉、贾会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姚伟华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