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执2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保利源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料坑工业区保利源小区1号厂房(一层、三层A)
被执行人:王春霞,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刘改红,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路瑞贝卡家天下47号楼东三户。
法定代表人:徐龙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鄢陵县家家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311国道南侧开发区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艳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鄢陵县华泰纺织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开发区花都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鄢陵县永盛园林造景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岗底张村许庄。
被执行人: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花都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保利源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春霞、***、刘改红、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鄢陵县家家量贩有限公司、鄢陵县华泰纺织原料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永盛园林造景有限公司、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保利源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4执211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喜芳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