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鲁赛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4558号
原告河北鲁赛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307国道北、南邱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石檩,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3号楼4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鲁赛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原告河北鲁赛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鲁赛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河北鲁赛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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