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民终2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七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冯延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波,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才,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伟,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福田财富广场3号楼409。
法定代表人:王保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康小峰,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原审被告康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亚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波、张进才,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伟、被上诉人亚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保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原审被告康小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对云顶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费用由***、亚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审理事实认定不清,对案件争议焦点未查明。在本案中,云顶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了《洛阳市老城区云顶绿城小区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由亚太公司承建老城区云顶绿城小区组团四、地下车库及商业的消防安装项目,合同第十五条《工程款支付》约定:本消防施工合同为全额垫资施工模式,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及消防检测公司检测合格及提供正规发票后,云顶公司向亚太公司支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但本项目自2015年停工至今,项目并未安装完毕、调试验收、检测合格,亚太公司也未提供合同约定合规发票。故,依据云顶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项目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云顶公司并不拖欠亚太公司任何工程款项。但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并未审理查明清楚,并未查明云顶公司与亚太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后予以纠正。2.一审法院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本案纠纷为亚太公司违法分包所引起的,云顶公司对此并不知情。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请求权指向对象应为其施工合同签订相对方,并非云顶公司。一审法院对于云顶公司、亚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欠款并未审理查明。虽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被上诉人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尚欠被上诉人***206620元工程款”。但该认可系亚太公司的单方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与云顶公司无关。本案云顶公司并不欠付承包人任何工程款项。一审法院判决云顶公司在亚太公司欠付的174958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明显法律适用错误。且在本案中,因***于2021年1月19日向一审法院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该案件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版本,该版本第17条、18条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与保修人保修义务,与本案纠纷不具备关联性,并不适用于本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诉讼请求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法定胜诉权,依法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施工项目于2015年停工,其从2015年就已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然至今已过6年有余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3年的诉讼时效。故该诉求丧失法定胜诉权,依法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综上,云顶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云顶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庭审程序并无不当之处。云顶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亚太公司辩称,老城区云顶绿城小区工程项目已经停工6年左右,双方未进行结算,也未进行协商。云顶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造成项目停滞不是亚太公司造成的,而是云顶公司造成的,云顶公司现在还欠六百多万,但是双方没有算账。
康小峰辩称,不认可云顶公司的意见,该项目停工不是亚太公司造成的,云顶公司还欠康小峰钱,所以云顶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云顶公司、亚太公司、康小峰共同向***支付工程款20662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决云顶公司、亚太公司、康小峰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潘雷系亚太公司涉案项目驻地代表。2014年6月10日,云顶公司(甲方)与亚太公司(乙方)签订《洛阳市老城区云顶绿城小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亚太公司承包云顶公司开发的洛阳云顶绿城小区组团四、地下车库及商业,工程地点位于洛阳市××城区邙××镇机场路以北、××路以东,工程内容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联动系统、室外消防系统及图纸上所有消防水、消防电的施工及材料等内容,(不包括楼内防火门和车库防火卷帘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同价款为648万元整(图纸内包死),为固定价款;乙方驻地代表为潘雷;安装完工调试验收合格、消防检测公司检测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合同价95%;留质保金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乙方;甲方给付进度款前,乙方应当提前交付正规发票。合同落款处加盖亚太公司合同专用章、康小峰在乙方委托人处进行了签字。2014年5月25日,亚太公司洛阳项目部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四组团1-17#楼消火栓系统,以图纸设计为准;进场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完工时间为按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各节点的施工;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规范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以实结算(计算清单附后)。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一次性包死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乙方报价中少算、漏算项目及属乙方施工技术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价款已包括承包范围内施工图所标示的所有施工内容,因建设方要求及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调增部分,应由甲方与建设方办理签证,费用另算;工程款的支付:消火栓系统主管安装完毕,支付至本楼本系统工程款的20%,支管及消火栓箱安装及实验完毕,支付至本楼系统工程款的40%,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本系统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自消防验收合格移交建设单位或物业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凡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进行维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乙方处有***签字,甲方处加盖有亚太公司洛阳项目部印章,在代表人处潘雷签写了康小峰的名字。合同签订后,***依约进行了施工。后来,涉案云顶绿城整个项目因为规划等原因停工,因亚太公司没有提供施工材料,***除水枪、水带、玻璃门没有安装以及图纸上所列的地下车库所涉工程未施工外,工程于2015年停工,至今未再复工。一审审理中,亚太公司认可***提交的云顶绿城小区工程量清单,对工程量清单中如果施工全部完工的总劳务费为316620元无异议。另,云顶公司向亚太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其余工程款均系亚太公司垫资。亚太公司已向***支付11万元,其中2017年1月25日向***支付4万元,2018年2月14日向***支付21000元。潘雷与***的通话录音表明亚太公司尚欠劳务费二十多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与亚太公司签订的《洛阳市老城区云顶绿城小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是***,故***请求亚太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云顶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亚太公司辩称工程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一审审理中,亚太公司认可尚欠***工程款206620元未付,因亚太公司未向***提供施工材料,导致涉案消防工程自2015年停工至今,且云顶绿城整个项目因规划等原因,长期处于停工状态,何时复工尚不确定,该院综合考量***所完成工程量在整个涉案工程中的占比情况、工程现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暂酌定亚太公司向***支付总劳务费的90%即284958元(316620元×90%),扣除已支付的110000元后,亚太公司应再向***支付174958元,待工程具备施工及验收条件,双方再进行多退少补,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审庭审查明涉案工程于2015年停工,潘雷于2017年、2018年均向***付过款,以及2020年11月向潘雷催要款的事实。故***向亚太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潘雷催讨劳务费,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情形,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的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涉案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利息应自原告***向该院起诉之日起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亚太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劳务费174958元及利息(以17495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云顶公司在欠付的174958元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0元,由***负担220元,亚太公司、云顶公司共同负担19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云顶公司与亚太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洛阳市老城区云顶绿城小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工程款支付…15.2安装完工程调试验收合格、消防检测公司检测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95%。…”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消防工程工地已经停工的事实,在亚太公司认可与云顶公司之间并未进行最终结算,且云顶公司与亚太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节点尚未成就,双方之间欠付工程款数额一审法院认定云顶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74958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云顶公司该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起诉符合诉讼时效规定的事实,云顶公司有关本案因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云顶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负担220元,由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9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傅艺林
书记员杨伯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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