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电(商丘)热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43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斌、于浩(实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商丘)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都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9966385U。
法定代表人皇甫亚飞。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被告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3号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46701A。
法定代表人王保东。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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