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8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富田财富广场**楼409。
法定代表人:王保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广,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亚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民终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已付清工程款明显缺乏证据支持。首先,对于***应付***工程款245175元,双方均无异议。***认为***已支付了22万余元,***辩称2018年11月4日***给***了2万元现金,已经付清了工程款。故本案焦点应为,2018年11月4日***是否给了***2万元现金。***提供的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其次,陈培广是亚太公司在三门峡的会计,如果2018年11月4日,给了李建峡3000元都让打了条子,给***2万元,陈培广会不要求***打条子吗?很明显在2018年11月4日根本就没有人给***2万元。再次,***书写的“义乌商贸城专业市场装修工程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若再有工人闹事,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说的很清楚,是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并非工程款已经结清,生效判决将工人工资和工程款混为一谈。如果当晚工程款已经结清,就不会发生2019年2月2日***向被申请人索要2万元而打架的事。最后,***主张付清了工程款,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提交的李建峡证言及***书写的“义乌商贸城专业市场装修工程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若再有工人闹事,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书面材料,均不能证实工程款已经付清的事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恳请依法再审该案。
***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公平、公正,***的再审属于滥用法律权利。***跟亚太公司签的有协议,双方之间有关系,而***与亚太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故***起诉亚太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都是先给***钱,***随后才打条,有三笔钱都是停了几天才打的条,在打了工资已全部付清的总条之后,2万元的条已经撕毁了。工程款总共是24万余元,***说他的工资不在这24万余元内,但是按照工资单,***的工资是包含在内的,所以其陈述不属实。在结清工资之后,***还多次到工地闹事,因此亚太公司还给***开了好几次罚单。
亚太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工程,亚太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结清了款项,***、***之间的纠纷与亚太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245175元工程款是否付清问题,***主张***、亚太公司扣其2万元工程款,并以一份拍摄的纸条作为证据,对于该证据,***及纸条中显示的调解人王全增均称双方结算后该纸条已经撕毁。***亦未提交***、亚太公司扣其2万元的其他证据。而***提交的工人工资结算单上,***明确写明“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并按有***的指印。综上,根据优势证据原则,生效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新  峰
审判员 焦  新  慧
审判员 庞  宝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培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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