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执295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闫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钢,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213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429865.26元,利息417255.82元,案件受理费17734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0871元,共计875726.0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875726.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