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天平街恒达都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沸,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李喜连,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李慧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春秋广场东侧市。
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盛,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瑾媛,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五一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祁文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俎喜来,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沸、李喜连、李慧军因与被申请人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沸、李喜连、李慧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世宏
审 判 员 于跃辉
审 判 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瑞瑞
书 记 员 边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