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体育局,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丕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杨松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卓敏,女,系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滴水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与曙光街路口东。
法定代表人:李永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清,男,系平顶山市滴水石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平顶山市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滴水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水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依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案件相关事实,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顶山市体育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侯晓宏
审判员 王瑞英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