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滴水石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滴水石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平顶山市滴水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与曙光街交叉口东50米曙光宾馆门口,机构代码:59342670-0。
法定代表人李永怀,经理。
被告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北新建路桂园小区居美2号楼,机构代码:68567021-7。
法定代表人杨松林,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体育局,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西段西体育场院内。
代表人宋丕勋,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延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滴水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友信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滴水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滴水石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滴水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5元减半收取2913元,由平顶山市滴水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俊营
审 判 员  殷莉娜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淑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