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0930号
原告:青岛团结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睡牛山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恒,经理。
被告: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唐贞国,经理。
原告青岛团结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诉前调解。原告青岛团结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团结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