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和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财保93号
申请人: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唐贞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鹏民、张云云,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向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5513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551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田路
审判员  杨敏
审判员  芦卫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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