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团结砼业有限公司、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09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团结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睡牛山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恒,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唐贞国,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团结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鲁0203财保142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团结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0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