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0652号
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257331。
法定代表人:袁其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贞,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67253Q。
法定代表人:李梓豪,总经理。
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计2077元,由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宇
书 记 员  周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