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6258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又江镇大雁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67253Q。 法定代表人:李梓豪,执行董事长。 被告:***,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王穿云,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王穿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8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江陆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清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