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6258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又江镇大雁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67253Q。
法定代表人:李梓豪,执行董事长。
被告:***,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王穿云,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王穿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8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江陆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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