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6196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67253Q。
第三人:重庆逸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四达路13号6幢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845512A。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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