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1696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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