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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重庆渝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住重庆市奉节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某建设有限公司、***、李某、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6民初55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6民初55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