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1942号
申请人:***,女,1978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邢家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4720736Y。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张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5440650P。
被申请人:李茂成,男,1984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李茂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邹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李茂成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韩 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彤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