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557-1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张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5440650P。
法定代表人:李茂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茂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李泉书,男,1961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李茂成、李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386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李茂成、李泉书银行存款107386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田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