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恢920号
申请人:***,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邢家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4720736Y。
法定代表人:刘守信。
被执行人:刘守信,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张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5440650P。
法定代表人:李茂成。
被执行人:李茂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桓台县。
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邹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刘守信、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李茂成存款8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翔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郭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