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欣弘钢构有限公司

乐清市欣弘钢构有限公司与丽水市永鑫家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1225号
原告:乐清市欣弘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056042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丽水市永鑫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4399706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清市欣弘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永鑫家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乐清市欣弘钢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