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财保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州市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景山街道荣新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890456815。
法定代表人:黄理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海迪,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鲍碧银,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宜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龙路**东立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CQ10490。
法定代表人:陈胜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温州市兴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市宜品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温州仲裁委员会发函及温州市兴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浙03财保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宜品超市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账号:×××79)内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2213839元为限。现申请人温州市兴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市兴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宜品超市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账号:×××79,额度:2213839元)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淑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任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