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西县天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28民初2826号
原告:岳西县天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白帽镇白帽村腰磨组。
法定代表人:余元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西县白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淝滨路**。
法定代表人:凌红兵。
被告:安徽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关畈路**(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岳西县天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岳西县天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天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西县天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3元,减半收取计9791元,由岳西县天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储铭
书记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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