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执3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周晓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鸡西市鸡区红军办。
法定代表人:康威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5)鸡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041,368.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对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中康凤凰城小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司法网络拍卖,标的物全部成交,并已将拍卖所得款项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符合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9)黑03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昌 志
审判员 刘成林审判员孙禹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洪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