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京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恢39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郑邙公路(市汽车性能检测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京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8号。
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京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河南京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3179.39元并赔偿损失193622元。被执行人河南京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恢3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凯
审 判 员  王千
代理审判员  王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