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亚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亚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78号
原告***,系郑州市二七区宏源钢管扣件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韩国庆、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亚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阮成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市汽车性能检测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亚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市亚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15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彦鹏
审 判 员  王 潇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江娜娜